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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