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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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聖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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