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46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江良松 反訴被告即原告 黃雍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7,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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