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柔

賴香兒

洪煌洲

莊遵燁

廖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球鞋1雙、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1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5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雖獲113年度偵字第422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JORDAN」商標之球鞋1雙、「NIKE」商標之襪子1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5人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上開物品確各係侵害「JORDAN」商標、「NIKE」商標之仿冒品,有偵卷第119至12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同卷第237頁之扣押物品清單、產品鑑定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等在卷可以證明,是上開物品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職權告發事項:被告林明柔於偵查中已檢附具體事證指明, 劉恆碩 利用被告林明柔之身心障礙,藉詞強索被告林明柔之蝦皮帳號「a0000000」帳戶及密碼、台新銀行帳號,被告林明柔也遭劉恆碩多次索取驗證碼,是涉嫌非法販售仿冒品罪、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人,有高度可能係劉恆碩,爰依職權告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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