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柔
賴香兒
洪煌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球鞋1雙、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1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5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雖獲113年度偵字第422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JORDAN」商標之球鞋1雙、「NIKE」商標之襪子1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5人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上開物品確各係侵害「JORDAN」商標、「NIKE」商標之仿冒品,有偵卷第119至12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同卷第237頁之扣押物品清單、產品鑑定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等在卷可以證明,是上開物品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職權告發事項:被告林明柔於偵查中已檢附具體事證指明, 劉恆碩 利用被告林明柔之身心障礙,藉詞強索被告林明柔之蝦皮帳號「a0000000」帳戶及密碼、台新銀行帳號,被告林明柔也遭劉恆碩多次索取驗證碼,是涉嫌非法販售仿冒品罪、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人,有高度可能係劉恆碩,爰依職權告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