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相對人 貢培鈞
馬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反訴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反訴裁判費新臺幣334,6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