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