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