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 劉忠憲 訴訟代理人 劉玉梅 被告 張巧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及其上門牌高雄市○○區○○路○○○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350元【計算式:(面積31㎡×公告土地現值55,250元/㎡)+建物現值136,600元=1,84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