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請求返還之坐落:⑴高雄縣○○
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2,948元,⑵高雄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49元,⑶高雄縣○○鄉○○段1299地
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48元,⑷高雄縣○○鄉
○○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此
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而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分別
為⑴3平方公尺,⑵59平方公尺,⑶17平方公尺,⑷113平
方公尺,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5,951元(計算式:2,
948×3+2,949×59+2,948×17+3,000×31=325,95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