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書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書聰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魏書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所示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本容易反覆再犯,復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輕微,宜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以求衡平,兼衡附件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