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

聲請人 陳泓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祐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經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到期日或提示日)日期顛倒。)。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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