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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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康蕙芬 被告 陳青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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