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 劉澤綱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父親 劉杉梧 最新戶籍謄本、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101年10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陳報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四、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5,000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