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豐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豐隆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案件所查扣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均檢出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報告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則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附表編號3所示之電子煙加熱器2支、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煙彈各1顆,既分別殘留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7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244、897、1195、4725、55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3年8月13日施用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等情,有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又被告於113年8月14日13時45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固僅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而未檢驗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情,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59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3年8月27日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存卷可佐,惟被告於警詢中供陳確有於採尿前施用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及煙彈,且所持有、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及煙彈,均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之男子於113年8月13日21時許帶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3之居所等語(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6至7頁),足見被告於113年8月13日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其持有之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煙彈5顆,均係同時、向相同之毒品來源所取得。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依托咪酯,進而施用其中一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同時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而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

 ㈣綜上所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吸食器

1組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6頁)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6頁)鑑定結果如下:

一、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

二、驗前淨重0.6346公克,驗餘

  淨重0.6329公克。

3

電子煙加熱器

2支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6頁反面)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4

煙彈(鑑驗編號:AE976-06)

1顆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6頁反面)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5

煙彈(鑑驗編號:AE976-07)

1顆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6頁反面)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6

煙彈(鑑驗編號:AE976-08)

1顆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7頁)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7

煙彈(鑑驗編號:AE976-09)

1顆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7頁)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8

煙彈(鑑驗編號:AE976-10)

1顆

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AE9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偵查卷第87頁)鑑定結果如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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