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鴻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鴻德 上列當事人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392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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