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 鄭名峰 右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本院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