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