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麗琦 上列聲請人與 孟冠吟 即私立摩根幼稚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私立摩根幼兒園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提出自民國104年8月起至104年9月止,繳納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相關收據費用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按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7條第7項定有明文。故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幼兒教育補助費新臺幣1萬元部分,請提出債務人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之書面通知、收受補助款之簽收單據或預先扣繳證明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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