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89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林家禎 債務人 柯國雄 (即 柯國賢 之繼承人)
柯雅惠 (即柯國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國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