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訴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訴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易字第6號原告 林進福 被告 洪文良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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