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被告屏東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新台幣3,75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