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進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0年1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1月至111年12月」及「112年1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㈠請提出外送平台程式每月營收截圖,並說明於何時開始從事外送服務。
㈡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㈢聲請人目前年齡為59歲,應仍有一定之勞動能力,說明有
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說明是否同意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於112年前以18,337元列計;於112年1月起以19,172元列計。
十、說明聲請人自110年1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依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23,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25,728元,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十二、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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