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芳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761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李芳君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20761元整自民國107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07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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