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被 告 甲○○
原名 古曾文妹 )住桃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四萬
元,原告業已繳納一千元,餘有二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並於
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