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債權人 駱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新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票號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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