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