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吳繹安
許瑞紋
王惠錦 林怡嫺 侯曉琪 吳秉霖 傅宥熙 許亞霓 被告 周清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602、2680、27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清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繹安、許瑞紋、王惠錦、林怡嫺、侯曉琪、吳秉霖、傅宥熙、許亞霓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