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江鈺齡 附民被告 王志瑋 上列被告王志瑋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