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文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支票未有利率之約定,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逾年息6﹪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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