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7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禹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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