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戴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戴國慶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新臺幣200,000元正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2.44%,即為13.77%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月1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6,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9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6238元戴國慶自民國112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77001新臺幣136238元戴國慶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3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1新臺幣136238元戴國慶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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