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債權人祥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煥杰 即尚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尚 和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承租吊車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