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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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郁屏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 張永福 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永福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永福已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