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金蓉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金英 被告 王靖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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