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鄧美梅
李厚霖 李厚志 被告米可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