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刑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7月24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刑事判決」之文字,應更正為「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7年7月24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刑事判決」之文字,茲發現有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