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祐詮 相對人即債務人奇力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啟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