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吳秉霖 相對人 江明宏 相對人兼債務人 王懿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江明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江明宏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月14日,逾期按本金每日千分之一計付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500,000元及違約金共計620,000元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王懿怡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就該等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臺東市馬蘭1633-10101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9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0014329仁五街26號臺東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加強磚造一層47.02二層56.018.99112.02陽台4.9平方公尺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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