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告台灣那智不二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元由泰崇 被告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衍明 被告富業商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萬2,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4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單獨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