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四一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向告訴人 林勝詠 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底至九十三年十月初期間,受僱於址設嘉義市○○街○○○號由林勝詠獨資經營之展翔科技器材行(下稱展翔科技),擔任業務員,負責接洽客戶、送貨、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因需款家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執行業務收取上揭貨款之機會,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各通訊行客戶收取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總計新臺幣(下同)十萬二千零三十九元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而未轉交與林勝詠,反用以作為生活花用。嗣經甲○○於九十三年十月初核算及向乙○○對帳時,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勝詠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時自白不諱(見交查卷第一百三十七頁、本院卷第十八頁),核與告訴人林勝詠於偵查中指述相符(見發查卷第二十八頁),並有展翔科技器材行應收帳款明細表十二紙、送貨單(簽收單)八十七紙(見發查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七十四頁)在卷可佐,是上開補強證據,均已足資擔保被告前述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再被告自九十二年十月底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初期間,擔任林勝詠獨資經營之展翔科技業務員,專司接洽客戶、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情,業經告訴人林勝詠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且為被告所承認,是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一0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刑法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為新法施行前之行為,其應適用之新、舊法比較如下:
(一)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因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經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未修正,其罰金之法定刑為「三千元」(貨幣單位為「銀元」),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罰金刑提高十倍為「銀元三萬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幣九萬元」;又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刑法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亦為「新臺幣九萬元」,是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
(二)又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屬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之行為,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按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刪除前之業務侵占罪及連續犯之規定,就被告上揭數次業務侵占犯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則其最重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七年六月,若依修正後之規定數罪併罰,則其最重法定刑合併遠超過七年六月,較原連續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重,因此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四)再刑法「罰金刑加減」之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之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如本案之連續犯、累犯事由,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舊法規定。
(五)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再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為一日。惟依前述,被告犯罪後刑法業已修正並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是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少為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比較行為時及修正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行為時之折算標準顯較修正後為低,較有利於被告,就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犯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六)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被告上開犯行應比較新舊法部分,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均未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應依修正前規定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出於欠缺生活費用之動機、目的;利用收取貨款之便加以侵占之手段;造成告訴人林勝詠損失十萬二千零三十九元,已與告訴人林勝詠協調還款,並達成和解;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上揭犯行係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所為,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減刑條件,併諭知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刑法修正施行後,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已盡力與告訴人協調還款,達成和解,經此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另被告與告訴人林勝詠約定以分期還款方式賠償告訴人損失(見卷附本院調解筆錄),本院為啟自新及予以警惕,斟酌被告及告訴人之意,並依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與告訴人林勝詠(此部分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若被告違反而情節重大,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附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一:
┌──┬──────┬───────┬─────┐│編號│客戶名稱│單據日期│金額(元)││││││├──┼──────┼───────┼─────┤│一│好朋友通信│93年7月26日│600│││├───────┼─────┤│││93年7月28日│750│││├───────┼─────┤│││93年7月30日│2045│││├───────┼─────┤│││93年8月3日│360│││├───────┼─────┤│││93年8月4日│1075│││├───────┼─────┤│││93年8月10日│1505│││├───────┼─────┤│││93年8月15日│855│││├───────┼─────┤│││93年8月17日│788│││├───────┼─────┤│││93年8月21日│700│││├───────┼─────┤│││93年8月25日│1465│││├───────┼─────┤│││93年8月27日│1350│││├───────┼─────┤│││93年8月28日│375│││├───────┼─────┤│││93年8月30日│900│││├───────┼─────┤│││93年9月1日│710│││├───────┼─────┤│││93年9月3日│150│││├───────┼─────┤│││93年9月5日│780│││├───────┼─────┤│││93年9月6日│795│││├───────┼─────┤│││93年9月7日│285│││├───────┼─────┤│││93年9月9日│2045│││├───────┼─────┤│││93年9月9日│960│││├───────┼─────┤│││93年9月10日│810│││├───────┼─────┤│││93年9月11日│240│││├───────┼─────┤│││93年9月13日│995│││├───────┼─────┤│││93年9月15日│170│││├───────┼─────┤│││93年9月16日│480│││├───────┼─────┤│││93年9月18日│700│││├───────┼─────┤│││93年9月20日│320│││├───────┼─────┤│││93年9月21日│1340│││├───────┼─────┤│││93年9月22日│1510│││├───────┼─────┤│││93年9月23日│430│││├───────┼─────┤│││ 小計 │1萬6810│├──┼──────┼───────┼─────┤│二│震旦全球通訊│93年7月27日│980│││股份有限公司│││││├───────┼─────┤│││93年7月31日│200││││││││├───────┼─────┤│││93年8月23日│320││││││││├───────┼─────┤│││93年9月5日│1965││││││││├───────┼─────┤│││93年9月18日│2505│││├───────┼─────┤│││93年9月23日│66│││├───────┼─────┤│││93年9月24日│495│││├───────┼─────┤│││小計│6531│├──┼──────┼───────┼─────┤│三│台灣大姊大│93年8月5日│400│││├───────┼─────┤│││93年8月6日│1330│││├───────┼─────┤│││93年8月7日│70│││├───────┼─────┤│││93年8月11日│190│││├───────┼─────┤│││93年8月18日│400│││├───────┼─────┤│││93年8月26日│1925│││├───────┼─────┤│││93年8月28日│2105│││├───────┼─────┤│││93年9月3日│2175│││├───────┼─────┤│││93年9月4日│400│││├───────┼─────┤│││93年9月17日│1025│││├───────┼─────┤│││93年9月19日│4030│││├───────┼─────┤│││93年9月26日│2397│││├───────┼─────┤│││小計│1萬6447│├──┼──────┼───────┼─────┤│四│鴻展通信器│93年8月26日│2910│││材有限公司│││││├───────┼─────┤│││93年9月2日│2040│││├───────┼─────┤│││93年9月13日│2500│││├───────┼─────┤│││93年9月18日│3550│││├───────┼─────┤│││93年9月22日│160│││├───────┼─────┤│││93年9月23日│400│││├───────┼─────┤│││93年9月26日│3650│││├───────┼─────┤│││93年9月26日│900│││├───────┼─────┤│││小計│16110│├──┼──────┼───────┼─────┤│五│大盤大通訊│93年9月26日│3600│├──┼──────┼───────┼─────┤│六│亞太通訊│93年9月26日│3130│├──┼──────┼───────┼─────┤│七│鈴蘭電器│93年8月26日│820│││├───────┼─────┤│││93年8月28日│1470│││├───────┼─────┤│││93年9月22日│1330│││├───────┼─────┤│││小計│3620│├──┼──────┼───────┼─────┤│八│東陵通訊│93年7月26日│2690│││├───────┼─────┤│││93年8月7日│798│││├───────┼─────┤│││93年8月9日│430│││├───────┼─────┤│││93年8月12日│560│││├───────┼─────┤│││93年8月13日│570│││├───────┼─────┤│││93年8月24日│350│││├───────┼─────┤│││93年8月26日│2290│││├───────┼─────┤│││93年9月2日│2480│││├───────┼─────┤│││93年9月2日│620│││├───────┼─────┤│││小計│1萬789│├──┼──────┼───────┼─────┤│九│弘翔│93年5月27日│1480│││├───────┼─────┤│││93年6月1日│1100│││├───────┼─────┤│││93年6月15日│2135│││├───────┼─────┤│││93年6月21日│1210│││├───────┼─────┤│││93年6月30日│1565│││├───────┼─────┤│││93年7月16日│690│││├───────┼─────┤│││93年7月26日│1340│││├───────┼─────┤│││93年7月29日│765│││├───────┼─────┤│││93年8月13日│1625│││├───────┼─────┤│││93年9月10日│2155│││├───────┼─────┤│││小計│1萬4065│├──┼──────┼───────┼─────┤│十一│七顆星│93年9月26日│2260│├──┼──────┼───────┼─────┤│││侵占金額總計│10萬2039│└──┴──────┴───────┴─────┘附表二:
┌──────┬─────────┬───────┐│期數│日期│金額(新臺幣)│││││├──────┼─────────┼───────┤│第一期│96年8月30日│5000元│├──────┼─────────┼───────┤│第二期│96年9月30日│5000元│├──────┼─────────┼───────┤│第三期│96年10月30日│5000元│├──────┼─────────┼───────┤│第四期│96年11月30日│5000元│├──────┼─────────┼───────┤│第五期│96年12月30日│5000元│├──────┼─────────┼───────┤│第六期│97年1月30日│5000元│├──────┼─────────┼───────┤│第七期│97年2月28日│5000元│├──────┼─────────┼───────┤│第八期│97年3月30日│5000元│├──────┼─────────┼───────┤│第九期│97年4月30日│5000元│├──────┼─────────┼───────┤│第十期│97年5月30日│5000元│├──────┼─────────┼───────┤│第十一期│97年6月30日│5000元│├──────┼─────────┼───────┤│第十二期│97年7月30日│5000元│├──────┼─────────┼───────┤│第十三期│97年8月30日│5000元│├──────┼─────────┼───────┤│第十四期│97年9月30日│5000元│├──────┼─────────┼───────┤│第十五期│97年10月30日│5000元│├──────┼─────────┼───────┤│第十六期│97年11月30日│5000元│├──────┼─────────┼───────┤│第十七期│97年12月30日│5000元│├──────┼─────────┼───────┤│第十八期│98年1月30日│5000元│├──────┼─────────┼───────┤│第十九期│98年2月28日│5000元│├──────┼─────────┼───────┤│第二十期│98年3月30日│5000元│├──────┼─────────┼───────┤│第二十一期│98年4月30日│2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