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464號
原 告 藍雪珠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
被 告 張桂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
柒佰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