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賴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淑慧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2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31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630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賴淑慧54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0746│0000000000│02月15日起││點九九│││元│002││││├──┼───┼─────┼──────┼──────┼───────┤│003│新臺幣│賴淑慧54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71466│0000000000│02月15日起││點九九│││元│002││││├──┼───┼─────┼──────┼──────┼───────┤│004│新臺幣│賴淑慧54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94000│0000000000│02月15日起││點九九│││元│002││││├──┼───┼─────┼──────┼──────┼───────┤│005│新臺幣│賴淑慧543│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14265│0000000000│02月15日起││九九│││元│002││││└──┴───┴─────┴──────┴──────┴───────┘◎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