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 簡水興 相對人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11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3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分別為101年5月5日及同月13日,票面金額為300,000元及150,000元之支票2紙影本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並稱借貸關係成立時,相對人曾開立支票1紙,票面金額300,000元,並提供房地設定抵押權,嗣因支票無法兌現,故將該支票返還相對人,相對人於101年5月5日重開300,000元支票1紙(支票號碼AG0000000)作為債務之擔保,又於101年5月13日,因相對人財務困難,以支票(支票號碼AG0000000)為擔保向聲請人再借貸150,000元,上開2張支票均未兌現。然前述支票之簽發日期,已在登記之約定清償日99年11月4日後,自形式以觀,尚難認此支票所載之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聲請人提出之支票,雖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442-7│建│67.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市安定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1│41│82│平│加強│4.│平│全部│││1│港口2之17號│定區港口│加強磚造│.3│.3│.7│方│磚造│00│方││││││段3442-7││8│8│6│公│││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