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62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