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恒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罪嫌重大,且居無定所,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情足認被告有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若命具保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起將其收押。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7月9日起,予以延長被告甲○○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