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顯麟 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許慧鶯 應將雲林縣○○鄉○
○段○○○○○號土地及同段195建號建物,於民國96年月4月
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變更登記為相對人
許顯麟、許慧鶯、 許于璇 公同共有等語。本院衡諸聲請人主
張撤銷之法律關係距今已逾10年以上,顯逾權利行使除斥期
間,難認有調解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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