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907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閔靜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士傑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之存摺封面影本請求查扣,並附帶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狀態及保險資料,因上開第三人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