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5號

聲請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士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2年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提示日究為「113年2月24日」或「113年8月11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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