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5號
聲請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士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2年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提示日究為「113年2月24日」或「113年8月11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5號
聲請人 廖新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士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12年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提示日究為「113年2月24日」或「113年8月11日」?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