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玉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以104年度消債補字第7號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稽。嗣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1之
1規定,通知聲請人於104年7月29日到場陳述意見,惟聲請人並未到庭,且迄今猶未為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自民國101年12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聲請人係經營攤販或受僱於攤販?如係經營攤販,所經營販售商品為何?每月營收金額為何?每月營業水電、進貨等經營成本支出數額為何?每月淨收入為何?請提出進出貨對帳單、營業收入帳簿、營業用水電收據等件為證。如係受僱於攤販,請說明受僱於何人?並提出薪資袋或薪資單據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01年12月31日至103年12月30日)除攤販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95年間曾與銀行協商,毀諾原因為何?請概述95年協商當時之收入及支出狀況。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12月31日起至103年12月3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通訊費、水電費及日常生活雜項等支出數額各為何?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詳實盧列其項目及數額,如與配偶共同分攤支出請說明分攤比例為何。聲請人如有房屋租金支出,請一併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聲請人目前每月清償債務之情形如何?請列出債權人及協議清償之債權金額,並提出還款明細。
一一、請陳報聲請人個人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