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5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棠
邱陏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477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229號、第25968號、111年度蒞追字第8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文棠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邱陏瑋犯如附表二編號5、6、18、19、20、21、22、32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6、18、19、20、21、22、3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謝文棠、邱陏瑋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間、110年4月中旬,經 蘇子淵 (TELEGRAM群組暱稱「 林霖 」,經檢察官另行通緝)邀集加入由蘇子淵、TELEGRAM群組暱稱「泰老闆」、「雞排」、「鑫」、「百城」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共組3人以上,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謝文棠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據起訴並判決,詳後述),分任車手、收水工作,謝文棠依指示負責領取被害人帳戶內之款項,再將款項上繳「鑫」或邱陏瑋(110年4月15日起開始收水),使犯罪所得因而遭其隱匿不知去向而難以追查該犯罪,謝文棠並以提領金額4%至7%作為酬勞,邱陏瑋則以收取金額1%作為酬勞。邱陏瑋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謝文棠、蘇子淵、TELEGRAM群組暱稱「泰老闆」、「雞排」、「鑫」、「百城」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各該金融帳戶內。待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款項後,由「鑫」(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7、23至31、33至36)、邱陏瑋(附表一編號5、6、18、19、20、21、22、32)先依指示取得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後交予謝文棠,復由謝文棠依「雞排」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予「鑫」(附表一編號1至4、23至31、33至36)、不詳集團成員(附表一編號7至17)或邱陏瑋(附表一編號5、6、18、19、20、21、22、32),邱陏瑋再將所收得之款項交予「百城」或蘇子淵指定之不詳集團成員,而藉此掩飾、隱匿此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 彭瑞姬 、 陳奕臻 、 林思佳 、 葉品孜 、 孔繁珮 、 蔡秉欣 告訴暨 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 移送; 董秀玲 、 陳衍翔 、 徐敏軒 、 姚潓璇 、 周國正 、 盧建羽 、 賴泓道 、 陳桂滿 、 賴佑信 、 范芯 語、 蘇清松 、 徐立權 、 林瑟偵 、 廖翎敏 、 王國城 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 游守琪 、 蘇毓庭 、 黃玉婷 、 王倩梅 、 黃演銓 、 蔣繼中 、 吳淳玗 、 陳嘉翎 、 許坤榮 、 王伃瑄 、 陳錦雲 、 陳永勝 、 黃韋凱 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㈠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477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10年度偵字第25229號、第25968號、111年度蒞追字第8號追加起訴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涉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㈡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968號移送
併辦關於上開被告邱陏瑋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關於告訴人孔繁珮遭詐騙部分,與本案110年度偵字第2047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另關於附表一編號25、27、29、30,檢察官增列被告謝文棠擔任車手提領款項所擴張之犯罪事實部分,亦經被告謝文棠坦承不諱(1-本院卷第307至309頁,2-本院卷第325至327頁,3-本院卷第393至395頁,4-本院卷第167至169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附此敘明。
㈢證據能力: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之警詢筆錄而言,均屬被告本人之供述,對被告自身而言,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排除之列,相對自己以外之另名被告而言,其等之警詢筆錄,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警詢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對其等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則不受此限制),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
2.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1-本院卷第47至54頁、第80至85頁、第156至198頁、第264至306頁,2-本院卷第87至94頁、第153至157頁、第222至264頁、第282至324頁,3-本院卷第155至159頁、第204至205頁、第292至334頁、第350至392頁,4-本院卷第22至23頁、第66至108頁、第124至16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
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於109年2月間、110年4月中旬加入上開集團,該集團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且各成員間分別負責對被害人直接實施詐騙、收取帳戶金融卡、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上繳詐欺款項等,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且由該組織犯罪手法規律一致、分工嚴謹、層級分明,並按一定比例朋分贓款,堪認本詐欺集團為一持續存在之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謝文棠首次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第252號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1份(1-本院卷第57至73頁)附卷可參,是其本案所有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不再重複評價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被告邱陏瑋本案首次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犯行,應係附表一編號20所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0年4月9日著手對於告訴人林瑟偵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並於同年4月15日遭被告謝文棠提領後交由被告邱陏瑋轉交其他集團成員,被告邱陏瑋其後之犯行亦屬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不再重複評價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
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分別擔任車手、收水工作,為上開詐欺集團提領、轉交此等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復已造成金流斷點,亦該當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邱陏瑋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首次犯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謝文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邱陏瑋就附表一編號5、6、18、19、21、22、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謝文棠、邱陏瑋雖均未親自以上開詐騙手法訛詐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然其等應知悉所提領及轉交之款項係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仍擔任車手、收水等負責取款之構成要件行為,最終目的即促使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且依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述,其等亦有分得部分款項,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就其等所參與之部分,分別與蘇子淵、「泰老闆」、「雞排」、「鑫」、「百城」與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謝文棠分別先後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項
等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且客觀上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連實行,又侵害手法、法益相同,先後數舉止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隔,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
㈤又被告邱陏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並依指示前往收水,揆
諸前開判決意旨,自應就其首次即附表一編號20之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謝文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邱陏瑋就附表一編號5、6、18、19、21、22、32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亦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謝文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36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邱陏瑋就附表一編號5、6、18、19、20、21、22、32所示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就上開犯行雖已各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其等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自白洗錢罪之犯行,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此部分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形。
㈧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
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竟因貪圖小利,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工作,雖非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所為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詐欺犯罪所得,助長詐騙歪風盛行,均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同時加深一般人對社會之不信任感,益見被告2人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謝文棠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未婚,入監前為日薪之臨時工;被告邱陏瑋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未婚,現從事靈堂佈置工作,需要扶養父母親,暨其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所生損害與迄今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㈨沒收:
1.被告謝文棠擔任車手可由每次提領金額抽取4%至7%作為報酬,被告邱陏瑋擔任收水可由每次收取金額抽取1%作為報酬,並均已獲得報酬等情,經被告2人供述在卷(1-本院卷第46至47頁、第81頁,2-本院卷第86至87頁、第153頁,3-本院卷第155頁);而被告謝文棠於110年4月29日已明白供稱:
伊於110年4月23日、24日所提領之現金是以提領總和之7%作為報酬,於110年4月23日實際領到1萬500元,110年4月24日實際領到8500元等情(1-偵2卷第52頁),故被告謝文棠就該2日擔任車手所提領之報酬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6、32),應以7%作為計算基礎,其餘部分依據罪疑為輕原則,則以4%計算之。另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參與犯行部分,均依附表一所示被告謝文棠提領之金額為計算基準,惟就附表一編號8、28、35、36部分,其實際提領金額較多,已經超出被害人及告訴人遭到詐騙匯款之金額,則按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匯金額整數估算,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均屬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述沒收均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該條項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以屬於被告所有為限,始得依該條項規定沒收之。查本件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提領之詐欺款項,均已輾轉交付集團上游,此等款項自已非其等所有,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業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與蘇子淵、TELEGRAM群組暱稱「鑫」、「雞排」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等共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分別經由蘇子淵之邀集其等加入該詐欺集團之運作,分任車手、收水工作。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後,被告邱陏瑋則經指示先行前往臺南市○○區○○○號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將提款卡轉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測試完成後,再取回提款卡,被告邱陏瑋隨後持提款卡於附表四所示時、地提領附表四所示金額,再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予被告謝文棠轉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移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而洗錢,因認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謝文棠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告邱陏瑋於警詢時之自白、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報案紀錄、匯款執據或交易明細資料、提領一覽表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附表三、四所示人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謝文棠、邱陏瑋雖供稱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工作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涉犯附表三、四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被告謝文棠辯稱:邱陏瑋是110年4月中旬加入集團擔任收水,之前應該都是交給「鑫」,邱陏瑋於警詢所陳述代替伊拿提款卡領款之狀況雖曾發生過,但不是在110年2月28日,邱陏瑋加入前,伊並無擔任過收水等語;被告邱陏瑋辯稱:伊是110年4月中旬加入集團擔任收水,110年2月28日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之人不是伊,當時會承認是因為第二分局員警一直說是伊,伊覺得有點像,之後確認LINE紀錄,發現110年2月間伊在臺北工作,雖然之後有跟員警說不是伊,經員警要伊到法院再向法官說明就好等語。經查:
㈠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三
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確有不詳集團成員持附表四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前往各該地點提領如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款項等情,並有附表三、四所示之相關證據及111年2月2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佐 李宜靜 出具之職務報告及檢附之通訊軟體擷取畫面、110年2月28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各1份(3-本院卷第173至178頁)可為佐證,復為被告謝文棠、邱陏瑋所不否認,應可認定。
㈡被告邱陏瑋於110年6月29日警詢時陳稱:「蘇子淵一開始要
我擔任收水及提領包裹(領提款卡),就是我領包裹後交謝文棠,謝文棠如果去提領,我就負責收謝文棠提領之贓款,因為收水報酬較少,我有跟謝文棠提過想自己提領,後來有幾次謝文棠有拿卡片給我要我去領,我就有拿到車手的報酬,但後來被蘇子淵上面老闆發現,就不准我再當提領車手,所以後來我又當收水。」、「(問:110年2月28日提領當天如何前往提領?贓款交予何人?如何拿取報酬?報酬多少?)當天謝文棠將提款卡交給我,謝文棠告訴我何時有錢進來,我就自己選擇提領地點,騎乘MEJ-5600號機車前往提領,那天我提領完的贓款後,將贓款交給謝文棠,提款卡好像是交給其他測試卡片之人看卡能不能再用。那天報酬是謝文棠直接拿給我,報酬就是當天我提領金額總額之7%,多少錢我忘記了,他拿多少我不知道。」等語(1-警2卷第32至33頁),並經本院勘驗被告邱陏瑋所述與上開筆錄記載內容相符無誤,此有本院111年4月21日勘驗筆錄1份(3-本院卷第205至226頁)在卷可稽,被告邱陏瑋固然坦承犯行,並對於當天為何去當車手領錢原因、過程均清楚陳述。然被告邱陏瑋於審理時否認上情,且被告謝文棠於警詢時陳稱:109年所提的錢都是交給蘇子淵,110年提的錢有交給幾個人,3月的時候交給「鑫」,110年4月中旬之後都是交給邱陏瑋等語(1-警1卷第10頁,2-警卷第14頁、第19頁),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邱陏瑋是110年4月中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伊才將提領款項交付邱陏瑋,之前都是交給「鑫」,邱陏瑋與伊共事前,伊沒有擔任過收水,伊有收水是110年4月之後的事情等語(1-本院卷第45至46頁、第307頁、第309頁,2-本院卷第85至86頁、第152頁、第325頁、第327頁,3-本院卷第154頁、第393頁、第395頁,4-本院卷第167頁、第169頁),是被告邱陏瑋是否於110年2月28日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即有可疑。又被告邱陏瑋警詢時所述之情節固然詳細、具體,然其稱因所擔任收水工作報酬較低,才會想要私下擔任車手提領,既然如此,顯然不是一開始就萌生私自擔任車手之想法,但110年2月28日卻是被告邱陏瑋被訴之初次犯行,即是擔任車手而非收水,時序上亦有可疑。再依照被告謝文棠上開所述,縱然被告邱陏瑋有代替被告謝文棠擔任車手領款,再由被告謝文棠擔任收水將款項繳回,但時間應係在110年4月中旬被告邱陏瑋加入之後,因此縱被告邱陏瑋曾擔任車手,顯非係被訴之110年2月28日。
㈢其次,觀諸111年2月23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佐
李宜靜出具之職務報告及檢附之通訊軟體擷取畫面、110年2月28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各1份(3-本院卷第173至178頁)所示110年2月28日提領款項之人,除戴口罩外,並未配戴眼鏡,與被告邱陏瑋110年6月29日警詢畫面截圖照片2張(3-本院卷第199頁)中配戴眼鏡、髮型均有不同;又上開職務報告雖記載:被告邱陏瑋坦承6月製作筆錄時髮型已經變為平頭,提領照片之髮型為其先前之髮型等節,惟被告邱陏瑋於審理時已經否認為上開提領監視器錄影畫面之人,亦無其於110年2月間之照片比對,單憑上開提領照片模糊之影像,及該人特徵點不明之情況下,實難以確認該人即為被告邱陏瑋,而以此為不利於被告邱陏瑋之認定。
㈣據上,既然無法藉由上開卷附證據資料確認110年2月28日提
領款項之人即為被告邱陏瑋,則被告謝文棠是否亦涉有於當日將提領款項轉交集團成員之收水工作,亦無從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謝文棠、邱陏瑋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之行為固然可議,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無法直接證明被告邱陏瑋確實於110年2月28日擔任車手取款,並由被告謝文棠收水轉交詐欺款項之事實,使本院達到被告2人確實有罪之心證。從而,揆諸上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就附表三、四部分(即111年度金訴字第20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至17、附表二編號11至14部分)諭知被告謝文棠、邱陏瑋無罪之判決。
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呂舒雯追加起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相關證據提領車手及收水之人1(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0金訴536)彭瑞姬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3日9時41分許起,陸續撥打電話予彭瑞姬,佯稱係其外甥,急需用 錢云云 ,致彭瑞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4日11時9分15萬元都姿君所有之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3月4日12時5分許至12時7分許①6萬元②6萬元③3萬元共15萬元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1.告訴人彭瑞姬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7至20頁)2.告訴人彭瑞姬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紀錄(1-警1卷第23頁、第25至27頁)3.告訴人彭瑞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21頁、第29至31頁)4.都姿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3月1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警1卷第137至140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3張(1-警1卷第111至112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本院110金訴536)陳奕臻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1日15時許起,陸續撥打電話予陳奕臻,佯稱係其表弟,需錢周轉云云,致陳奕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4日11時42分2萬元 陳美杏 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帳戶110年3月4日12時18分許至12時19分許2萬元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1.告訴人陳奕臻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33至35頁)2.告訴人陳奕臻之存摺內頁影本、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警1卷第39至42頁)3.告訴人陳奕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37頁、第43至45頁)4.陳美杏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警1卷第143至149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2張(1-警1卷第112至113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4;本院110金訴536)林思佳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4日18時30分許起,假冒電商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林思佳,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將遭連續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取消云云,致林思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3月25日23時11分②110年3月25日23時13分③110年3月26日0時11分①4萬9956元②2萬0123元③4萬9987元共12萬66元 張蘭櫻 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①110年3月26日0時1分許至0時2分許②110年3月26日0時13分許至0時15分許①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②2萬元2萬元1萬元共12萬元①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三信東門分社②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臺南分行1.告訴人林思佳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47至58頁)2.告訴人林思佳之土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新光銀行交易明細(1-警1卷第73至75頁)3.告訴人林思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59至60頁、第79至81頁)4.張蘭櫻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4月20日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年11月28日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交易明細(1-警1卷第153至159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7張(1-警1卷第113至116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4(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本院110金訴536)葉品孜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4日22時09分許起,假冒電商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葉品孜,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將遭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取消云云,致葉品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26日0時23分2萬9987元張蘭櫻所有帳號為006–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10年3月26日0時26分許至0時27分許①2萬元②1萬元共3萬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臺南分行1.告訴人葉品孜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83至87頁)2.告訴人葉品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89至91頁)3.張蘭櫻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4月20日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年11月28日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交易明細(1-警1卷第153至159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2張(1-警1卷第117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5(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6、110偵2596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0金訴536)孔繁珮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2日21時56分許起,假冒書店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孔繁珮,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訂單,依指示操作即可更正云云,致孔繁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4月23日17時9分②110年4月24日0時4分①15萬0123元②15萬0010元共30萬133元花鈺琳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①110年4月23日17時11分許至17時13分許②110年4月24日0時8分許至0時10分許①6萬元6萬元3萬元②6萬元6萬元3萬元共30萬元①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②臺南市○○區○○路00號(南門路郵局ATM)1.告訴人孔繁珮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93至96頁)2.告訴人孔繁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警1卷第97至101頁,1-警2卷第85至86頁、第91頁)3.花鈺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26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警1卷第163至167頁,1-警2卷第189至190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4張(1-警1卷第118至119頁,1-警2卷第21頁上)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6(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本院110金訴536)蔡秉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7時02分許起,假冒書店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蔡秉欣,佯稱因書店內部作業疏失,誤將其設為供應商,將遭銀行扣款,依指示操作即可解除云云,致蔡秉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4月23日18時45分②110年4月23日18時46分①4萬9988元②4萬9987元共9萬9975元 劉芳英 所有帳號為017–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23日18時51分許至18時55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共10萬元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市後甲國中大門左側ATM)1.被害人蔡秉欣於警詢時之指述(1-警1卷第103至104頁)2.被害人蔡秉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警1卷第105至109頁)3.劉芳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5月13日止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警1卷第171至174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影本5張(1-警1卷第119至121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7(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1金訴11)董秀玲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8時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董秀玲,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董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09年4月14日18時30分②109年4月14日18時35分①4萬9985元②4萬3985元共9萬3970元 陳惠蘭 所有之帳號為004–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109年4月14日18時33分許至18時40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④2萬元⑤2萬元⑥4000元共9萬4000元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1.告訴人董秀玲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35至36頁)2.告訴人董秀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37至39頁)3.陳惠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警卷第179至181頁、第185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75頁)謝文棠提領8(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4;本院111金訴11)陳衍翔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6時24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陳衍翔,佯稱網路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陳衍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09年4月14日18時45分②109年4月14日18時48分①2萬9985元②2萬9985元共5萬9970元①陳惠蘭所有帳號為118–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帳戶②陳惠蘭所有帳號為004–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①109年4月14日19時13分許②109年4月14日18時55分許至18時56分許①2萬元1萬元②2萬元2萬元共7萬元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三信金華分社)1.告訴人陳衍翔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41至44頁)2.告訴人陳衍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45至49頁)3.陳惠蘭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4月22日之交易明細(2-警卷第193至194頁)4.陳惠蘭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警卷第179至181頁、第185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175頁、第189頁)謝文棠提領9(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11)徐敏軒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7時許之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手機販賣廣告,且透過LINE以暱稱「pyy797」與徐敏軒聯繫,佯稱有手機可供販賣云云,致徐敏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4月14日18時2分2萬元陳惠蘭所有帳號為118–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帳戶109年4月14日18時23分許至18時24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共4萬元臺南市○區○○路000號(京城銀行新興分行)1.告訴人徐敏軒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51至53頁)2.告訴人徐敏軒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58頁)3.告訴人徐敏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55至57頁)4.陳惠蘭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4月22日之交易明細(2-警卷第193至194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89頁)謝文棠提領10(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11)姚潓璇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4日18時12分許之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手機販賣廣告,且透過LINE以暱稱「pyy797」與姚潓璇聯繫,佯稱有手機可供販賣云云,致姚潓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4月14日18時12分2萬元陳惠蘭所有帳號為118–00000000000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帳戶1.告訴人姚潓璇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59至61頁)2.告訴人姚潓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竹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63至65頁)3.陳惠蘭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4月8日起至109年4月22日之交易明細(2-警卷第193至194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89頁)謝文棠提領11(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6;本院111金訴11)周國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日15時16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周國正,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登入VIP,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周國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09年8月1日15時59分②109年8月1日16時13分①7萬9123元②1萬5879元共9萬5002元 江淑惠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①109年8月1日16時16分許至16時18分許②109年8月1日16時23分許至16時24分許①2萬元2萬元2萬元②2萬元1萬5000元共9萬5000元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台南分行)1.告訴人周國正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67至72頁)2.告訴人周國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73至75頁)3.江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7月22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03頁、第20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197頁)謝文棠提領12(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11)盧建羽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日16時10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盧建羽,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盧建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8月1日16時37分5123元江淑惠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09年8月1日16時44分許5000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1.告訴人盧建羽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77至79頁)2.告訴人盧建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81至83頁)3.江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7月22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03頁、第20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198頁)謝文棠提領13(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8、9;本院111金訴11)賴泓道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日15時3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賴泓道,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每月需繳付5800元之會員費,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賴泓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09年8月1日16時26分②109年8月1日16時46分①2萬9985元②1萬9985元共4萬9970元江淑惠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①109年8月1日16時35分許②109年8月1日16時52分許①3萬元②2萬元共5萬元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1.告訴人賴泓道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85至88頁)2.告訴人賴泓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89至91頁)3.江淑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09年7月22日起至109年8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03頁、第20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198至199頁)謝文棠提領14(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10、11;本院111金訴11)陳桂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中午某時許起,假冒姪子 陳楷文 陸續撥打電話予陳桂滿,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陳桂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2月28日13時50分15萬元 鄭威怡 所有帳號為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戶①109年12月28日13時58分許至14時許②109年12月28日14時17分許至14時18分許①2萬元2萬元2萬元②2萬元2萬元2萬元共12萬元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1.告訴人陳桂滿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93至96頁)2.告訴人陳桂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97至99頁)3.鄭威怡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09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月12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215至217頁、第221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11頁)謝文棠提領15(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12;本院111金訴11)賴佑信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30日20時0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賴佑信,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2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賴佑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1月30日20時2分②110年1月30日20時4分①4萬9987元②4萬9989元共9萬9976元 許凱妍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1月30日20時5分許、20時6分許①5萬元②4萬9000元共9萬9000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金華郵局)1.告訴人賴佑信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01至104頁)2.告訴人賴佑信之交易明細2紙(2-警卷第109至110頁)3.告訴人賴佑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05至107頁)4.許凱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1月10日起至110年2月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29頁、第233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25頁)謝文棠提領16(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3;本院111金訴11) 范芯語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4日19時03分許,假冒姪子 范鎮昕 陸續撥打電話予范芯語,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范芯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5日15時11分5萬元 邱竑誌 所有帳號為009–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戶110年2月25日16時31分許至16時32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元共5萬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台南分行)1.告訴人范芯語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11至113頁)2.告訴人范芯語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警卷第119頁)3.告訴人范芯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15至117頁)4.邱竑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交易明細(2-警卷第241至247頁、第251至252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2-警卷第237頁)謝文棠提領17(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4;本院111金訴11)蘇清松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6日9時許,假冒姪子 蔡榮宗 陸續撥打電話予蘇清松,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蘇清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6日9時46分15萬元 邱馨儀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2月26日10時41分許至10時43分許①6萬元②6萬元③3萬元共15萬元臺南市○區○○路0號(新義郵局)1.告訴人蘇清松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21至123頁)2.告訴人蘇清松之存款憑據(2-警卷第129頁)3.告訴人蘇清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25至127頁)4.邱馨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59頁、第263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55頁)謝文棠提領18(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5;本院111金訴11) 賴鈺霖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5日某時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賴鈺霖,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訂單云云,致賴鈺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15日18時41分2萬9987元 王靖惠 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8時49分許至18時51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共6萬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西門路郵局)1.被害人賴鈺霖於警詢中之指述(2-警卷第131至132頁)2.告訴人賴鈺霖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137頁)3.告訴人賴鈺霖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33至135頁)4.王靖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71頁、第275至277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68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19(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5;本院111金訴11)徐立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7時09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徐立權,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將遭扣款1萬2000元,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徐立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15日18時44分2萬9987元王靖惠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告訴人徐立權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39至142頁)2.告訴人徐立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43至145頁)3.王靖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71頁、第275至27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68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20(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6、17;本院111金訴11)林瑟偵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9日20時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林瑟偵,佯稱其遭盜刷20筆交易、帳戶發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狀況云云,致林瑟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15日17時16分3萬元王靖惠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7時18分許至17時19分許①2萬元②1萬元共3萬元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三信金華分社)1.告訴人林瑟偵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47至150頁)2.告訴人林瑟偵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警卷第157頁)3.告訴人林瑟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51至155頁)4.王靖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71頁、第275至277頁)5. 吳盈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85頁、第289至291頁)6.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67頁、第281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110年4月15日17時18分3萬元吳盈慧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7時24分許至17時25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1萬8000元共5萬8000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金華分行)110年4月15日17時24分2萬7985元21(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7、18、19;本院111金訴11)廖翎敏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6時29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廖翎敏,佯稱其帳號有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以免個資外洩云云,致廖翎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15日17時25分2萬2998元吳盈慧所有帳號為822–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7時26分許至17時27分許①2萬元②3000元共2萬3000元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金華分行)1.告訴人廖翎敏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59至160頁)2.告訴人廖翎敏之交易明細2紙(2-警卷第164頁)3.告訴人廖翎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61至163頁)4.吳盈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1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4月23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2-警卷第285頁、第289至291頁)5.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2-警卷第281至282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110年4月15日17時28分3萬4999元①110年4月15日17時35分許②110年4月15日17時37分許①2萬元②1萬5000元共3萬5000元①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分行)②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金華分行)22(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20;本院111金訴11)王國城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6日22時2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王國城,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為多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便退刷云云,致王國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17日0時19分15萬0123元 周雅萱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4月15日0時23分許至0時25分許①6萬元②6萬元③3萬元共15萬元臺南市○區○○路0號(新義郵局)1.告訴人王國城於警詢中之指訴(2-警卷第165至167頁)2.告訴人王國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警卷第169至171頁)3.周雅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警卷第279頁、第303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2-警卷第295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23(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1金訴20)游守琪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2時11分許起,假冒游守琪姪子陸續撥打電話予游守琪,佯稱向其借款云云,致游守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4日10時39分15萬元邱竑誌所有之帳號為009–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戶110年2月24日11時53分許起至11時56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③3萬元④3萬元⑤3萬元共15萬元臺南市○○區○○路00號1.告訴人游守琪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47至53頁)2.告訴人游守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45頁、第55頁)3.邱竑誌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年1月26日起至110年2月26日止交易明細查詢(3-警卷第183至184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19頁、第42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4(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本院111金訴20) 高富毅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5時35分許起,假冒貸款公司、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高富毅,佯稱分期付款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進行取消云云,致高富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3月7日15時35分②110年3月7日15時37分③110年3月7日15時41分④110年3月7日16時13分⑤110年3月7日16時15分①9988元②9988元③9988元④4萬9988元⑤2400元共8萬2352元 陳怡婷 所有之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3月7日16時28分許5萬2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被害人高富毅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59至60頁)2.被害人高富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57頁、第61頁)3.陳怡婷竹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 啟智 110年3月8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85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19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5(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20) 陳梅梅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6時許,假冒店家撥打電話給陳梅梅,佯稱誤將其加入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入會費云云,致陳梅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3月7日18時22分②110年3月7日18時34分③110年3月7日18時42分①2萬9986元②2萬3000元③2萬0039元共7萬3025元 王威翔 所有之帳號為013–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110年3月7日18時25分許、18時26分許、18時47分許、18時49分許①2萬元②1萬元③2萬元④1萬3000元共6萬3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被害人陳梅梅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65至66頁)2.被害人陳梅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63至64頁、第67頁)3.王威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8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0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6(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本院111金訴20) 李冠樺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某時,假冒店家撥打電話給李冠樺,佯稱其有多筆餐卷之消費,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李冠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3月7日18時7分②110年3月7日18時39分①2萬0985元②7000元共2萬7985元王威翔所有之帳號為013–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110年3月7日18時43分許7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被害人李冠樺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71至75頁)2.被害人李冠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69至70頁、第77頁)3.王威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8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0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7(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本院111金訴20)蘇毓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某時,假冒店家撥打電話給蘇毓庭,佯稱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蘇毓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7日17時2分9萬9987元王威翔所有之帳號為013–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110年3月7日17時12分9萬9900元不詳地點1.告訴人蘇毓庭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81至82頁)2.告訴人蘇毓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79頁、第83頁)3.王威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87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8(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5;本院111金訴20)黃玉婷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日17時55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玉婷,佯稱其購物發生錯誤,誤將其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黃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2日14時9分2萬2985元 陳麗媚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4月2日14時12分許3萬6000元臺南市○○區○○路00號1.告訴人黃玉婷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95至97頁)2.告訴人黃玉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93至94頁、第99頁)3.陳麗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1至192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1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29(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5;本院111金訴20)王倩梅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日13時許起,假冒電商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王倩梅,佯稱其訂單發生錯誤,誤將其設定為廠商,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王倩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①110年4月2日13時58分②110年4月2日14時0分③110年4月2日14時04分④110年4月2日14時08分①4萬9987元②1萬5988元③1萬1988元④1萬3123元共9萬1086元陳麗媚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4月2日14時02分許至14時08分許①5萬元②1萬6000元③1萬2000元共7萬8000元1.告訴人王倩梅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03至104頁)2.告訴人王倩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01頁、第105頁)3.陳麗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1至192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1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0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本院111金訴20)黃演銓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4日9時許起,假冒友人撥打電話予黃演銓,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黃演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4日11時57分5萬元 龍永貴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2月24日12時17分許5萬元不詳地點1.告訴人黃演銓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09至110頁)2.告訴人黃演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07至108頁、第111頁)3.龍永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3至194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1(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本院111金訴20)蔣繼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3日21時34分許起,假冒友人之子陸續撥打電話予蔣繼中,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蔣繼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4日15時10分10萬元龍永貴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2月24日16時02分許、16時03分許①6萬元②4萬元共10萬元臺南市○○區○○街000號1.告訴人蔣繼中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15至116頁)2.告訴人蔣繼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13頁、第117頁)3.龍永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3至194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警卷第22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2(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20、192)吳淳玗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4日13時40分許起,假冒餐廳業者、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給吳淳玗,佯稱該公司遭駭客入侵,致其遭誤刷金額,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吳淳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4月24日14時31分12萬1988元 張耕毓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4月24日14時39分許至15時33分許①6萬元②6萬元③2000元共12萬2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告訴人 吳淳圩 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19至122頁)2.告訴人吳淳玗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警卷第123至126頁)3.張耕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5至196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2頁)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33(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8;本院111金訴20)陳嘉翎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7時3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銀行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陳嘉翎,佯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自其銀行帳戶扣會費,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嘉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至右列帳戶。①110年3月7日18時37分②110年3月7日18時39分③110年3月7日18時58分①4萬9985元②4萬9986元③2萬9985元共9萬9956元 葉怡青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10年3月7日18時40分許至18時44分許①6萬元②3萬9000元③900元共9萬99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告訴人陳嘉翎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29至132頁)2.告訴人陳嘉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警卷第127至128頁)3.葉怡青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8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197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3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4(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9;本院111金訴20)許坤榮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4日9時起,假冒許坤榮外甥撥打電話予許坤榮,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許坤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4日11時53分9萬元 丁盈端 所有帳號為812–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110年2月24日12時27分許至12時29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④2萬元⑤9000元共8萬9000元臺南市○○區○○路00號1.告訴人許坤榮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35至136頁)2.告訴人許坤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33頁、第137頁)3.丁盈端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199至200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3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5(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0;本院111金訴20)王伃瑄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4時34分許起,假冒餐廳業者撥打電話給王伃瑄,佯稱其消費發生錯誤,將遭重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王伃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3月7日16時14分3萬元 張育稘 所有帳號為812–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110年3月7日16時24分許、16時25分許①10萬元②4萬9000元共14萬9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告訴人王伃瑄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41至143頁)2.告訴人王伃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39至140頁、第145頁)3. 張育稘台 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1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4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36(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0;本院111金訴20)陳錦雲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7日14時45分許起,假冒餐廳業者、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給陳錦雲,佯稱其遭誤訂團體票券,需依指示操作以取消云云,致陳錦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3月7日15時28分②110年3月7日16時01分③110年3月7日16時05分①3萬元②3萬元③2萬9000元共8萬9000元張育稘所有帳號為812–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1.告訴人陳錦雲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49至155頁)2.告訴人陳錦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47頁、第157頁)3.張育稘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1頁)4.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24頁)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提領車手及收水之人所犯罪名及處刑暨沒收備註(犯罪所得計算)1(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0金訴536)彭瑞姬110年3月3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萬×4%=60002(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本院110金訴536)陳奕臻110年3月1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萬×4%=8003(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4;本院110金訴536)林思佳110年3月24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萬×4%=48004(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本院110金訴536)葉品孜110年3月24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萬×4%=12005(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6、110偵25968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0金訴536)孔繁珮110年4月22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30萬×7%=2萬1000邱陏瑋:30萬×1%=30006(110偵20477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本院110金訴536)蔡秉欣110年4月23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10萬×7%=7000邱陏瑋:10萬×1%=10007(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1金訴11)董秀玲109年4月14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萬4000×4%=37608(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4;本院111金訴11)陳衍翔109年4月14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萬×4%=24009(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11)徐敏軒109年4月14日前某時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萬×4%=80010(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11)姚潓璇109年4月14日前某時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萬×4%=80011(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5、6;本院111金訴11)周國正109年8月1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萬5000×4%=380012(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11)盧建羽109年8月1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00×4%=20013(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8、9;本院111金訴11)賴泓道109年8月1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萬×4%=200014(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10、11;本院111金訴11)陳桂滿109年12月26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萬×4%=480015(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12;本院111金訴11)賴佑信110年1月30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萬9000×4%=396016(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3;本院111金訴11)范芯語110年2月24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萬×4%=200017(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4;本院111金訴11)蘇清松110年2月26日謝文棠提領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萬×4%=600018(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5;本院111金訴11)賴鈺霖110年4月15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3萬×4%=1200邱陏瑋:3萬×1%=30019(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5;本院111金訴11)徐立權110年4月15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3萬×4%=1200邱陏瑋:3萬×1%=30020(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6、17;本院111金訴11)林瑟偵110年4月9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8萬8000×4%=3520邱陏瑋:8萬8000×1%=88021(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17、18、19;本院111金訴11)廖翎敏110年4月15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5萬8000×4%=2320邱陏瑋:5萬8000×1%=58022(110偵25229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20;本院111金訴11)王國城110年4月16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15萬×4%=6000邱陏瑋:15萬×1%=150023(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本院111金訴20)游守琪110年2月23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萬×4%=600024(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本院111金訴20)高富毅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萬2000×4%=208025(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本院111金訴20)陳梅梅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萬3000×4%=252026(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本院111金訴20)李冠樺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000×4%=28027(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5;本院111金訴20)蘇毓庭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萬9900×4%=399628(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5;本院111金訴20)黃玉婷110年4月1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萬×4%=120029(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5;本院111金訴20)王倩梅110年4月2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萬8000×4%=312030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8;本院111金訴20)黃演銓110年2月24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萬×4%=200031(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本院111金訴20)蔣繼中110年2月23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萬×4%=400032(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7;本院111金訴20、192)吳淳玗110年4月24日謝文棠提領;邱陏瑋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邱陏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謝文棠:12萬2000×7%=8540邱陏瑋:12萬2000×1%=122033(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8;本院111金訴20)陳嘉翎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萬9900×4%=399634(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9;本院111金訴20)許坤榮110年2月24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萬9000×4%=356035(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0;本院111金訴20)王伃瑄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萬×4%=120036(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之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0;本院111金訴20)陳錦雲110年3月7日謝文棠提領;「鑫」擔任收水謝文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萬9000×4%=3560【附表三】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相關證據1(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陳永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8日16時41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永勝,佯稱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致陳永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8日17時20分4萬9321元 王嘉伶 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1.告訴人陳永勝於警詢中之指訴(3-警卷第161至163頁)2.告訴人陳永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59頁、第165頁)3.王嘉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203頁)2(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林詩憶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8日22時02分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詩憶,佯稱其誤遭申請為會員,每月將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便解除云云,致林詩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2月28日22時17分2萬6985元 楊祖淳 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1.被害人林詩憶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167至168頁)2.被害人林詩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警卷第169至172頁)3.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3(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黃韋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2月28日21時許起,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黃韋凱,佯稱其誤遭設為長期會員,每月將遭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以便解除云云,致黃韋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①110年2月28日22時16分②110年2月28日22時27分①2萬9989元②2萬9970元楊祖淳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1.被害人黃韋凱於警詢中之指述(3-警卷第175至180頁)2.告訴人黃韋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警卷第173至174頁、第181頁)3.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附表四】編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提領帳戶被害人告訴人相關證據1(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110年2月28日17時34分許、17時35分許6萬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王嘉伶所有帳號為7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陳永勝1.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42頁)2.王嘉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203頁)2(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110年2月28日18時07分許、18時08分許①2萬元②5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同上1.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41頁)2.王嘉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客戶歷史交易清單(3-警卷第203頁)3(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110年2月28日22時39分許至22時40分許①2萬元②2萬元③2萬元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楊祖淳所有帳號為007–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黃韋凱1.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3-警卷第41頁)2.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4(110偵2596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110年2月28日23時11分許2萬7000元臺南市○○區○○路○段00號同上林詩憶1.楊祖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3-警卷第205頁)